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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考点梳理--小学综合素质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8-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师以学生为主体,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谁也无法剥夺其权利,所以这些知识点大家赶紧记下来,要学会学习,把握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 学 生


【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就近入学】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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